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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支持儋州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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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儋州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226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耕等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儋州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建议》(第532260号)建议收悉。该建议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历程和现状,深入剖析了儋州市在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不少建议与我厅编制的《海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30)》和《海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基本一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我们推进具有海南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我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支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的意见
    我省在即将出台的海南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方案中要求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
   
    化成本分担机制,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安排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速度较快的城镇要重点扶持。
    二、关于“打造一批特色风情小镇,推进城镇化”的意见
    2013年,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了《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13〕1198号,简称《办法》),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资金重点支持1-2个风情小镇,主要支持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给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办法》中对每年省财政支持特色风情建设的申报程序、资金支持范围以及评审等做了具体规定。建议儋州市选择有条件的特色风情小镇作为试点,若符合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建制镇,可按照《办法》积极组织申报,省财政将会同省住建厅统筹予以考虑。
    三、关于“支持我市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精神,我省拟推荐儋州市中和镇为全国建制镇示范试点镇,主要试点内容是探索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建制镇投融资体制、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等。目前,省财政厅正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并于近期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予以支持儋州市中和镇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支持年限一般为3年;省级财政也将从一事一议及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
    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建议儋州市重点围绕城镇化投融资货币途径、镇村环境卫生一体化建设管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创新镇、村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和镇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全国、全省建制镇发展提供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四、关于“支持儋州优先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意见
    我省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过程采取“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原则。省财政厅面向全省征集潜在的PPP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从可行性、示范性等方面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从中筛选项目,建立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省级试点项目,我厅将在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建议儋州市优先选择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领域,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定价机制透明、调价机制灵活、政府有能力提供财政补贴的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PPP试点项目,省财政厅将会统筹予以考虑。
    五、关于“支持我市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关于贵团要求省政府在就业培训、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
   
    础设施改造等民生项目和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等发展项目资金安排方面向儋州市倾斜等方面的建议,我厅在儋州市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中已明确省各有关部门与儋州市各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省各有关部门要与儋州市政府共同研究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改革举措率先在儋州市落地。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恳请今后继续关心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