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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批准设立海南(定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015-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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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海南(定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的建议
(C类)
符立东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批准设立海南(定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的建议(第53215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设立省级产业园区政策规定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2007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告2007年第18号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前,继续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暂缓制定和发布关于开发区的地方政策性或管理文件,严禁擅自调整四至范围,未经规划审核、未经公告的开发区,不准以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2012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目前为止,国务院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出台。
    二、设立省级产业园区须具备的条件
    2007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下发《印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在第三部分下一步工作建议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及用地必须强调规划把关”中要求:“省级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先行规划审核,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府批准设立,以确保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两个规划’的范围内”。“两个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该《通知》还指出:“各省人民政府府是省级开发区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类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意见和建议
    目前关于设立省级产业园区的政策仍执行国办发明电[2003]30号、三部委公告2007年第1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等文件。因此,我省不宜批复设立省级的海南(定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建议定安县根据设立省级产业园区所需必备条件,商省国土和住建部门,先期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进行产业园区的定位及发展战略研究。待国家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后,再研究设立海南(定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