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16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金兰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定期体检制度”的建议(第53216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对于教师的医疗待遇和定期体检已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省财政每年均安排专项资金,对省本级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公检法司部门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根据体检标准和年龄段确定,省级学校体检政策与公务员完全一致。由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体检工作属于各级政府本级事权,市县体检政策应由市县政府确定,省级不宜统一规定。
二、关于“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应个性化、人性化”的建议,经调查了解,我省各医疗机构体检项目中,均设有针对性的体检项目及套餐,如需个性化的体检项目,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管理部门与体检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三、关于“建议政府建立一个教师体检专项资金库”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规定和要求,不宜设立教师体检专项金库。
四、关于“充分发挥医保卡的作用,将体检资金存到个人医保卡”的建议,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只能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待遇支出,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因此,我省目前还不能将居民个人健康体检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尤其是教师健康问题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体检时间应灵活化,可以充分利用教师的两个法定假期安排集中体检”的建议,结合了教师工作时间的特点,我们将建议有关部门在安排教师体检时予以充分考虑。您提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定期体检制度的建议很有意义,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探索和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