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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方式的建议
领衔代表: ,1,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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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方式的建议
(B类)
蒋明清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的建议(第53210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监管方法,破解发展难题”的建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规定,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公开招标。我省对民企做业主的重点项目,企业如不想公开招标,需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报请省政府同意。
    二、关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询意见,不久将出台试行办法。在这方面,我省今年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由省政府政务中心负责牵头的“五统一”(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二是由我委负责牵头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
    三、关于“创新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的建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有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之规定,各部门依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目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启用,就是政府创新管理制度的有力举措,对市场的规范、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各部门正在抓紧制订规章制度,以堵塞漏洞,加强监管。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