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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1,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  2015-04-1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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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B类)
琼人社议案答复〔2015〕2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10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胡雪冰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第532108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每年年初和用工高峰期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编印和翻印了《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手册》等维权资料3万份以上,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深入工地,将维权宣传材料发放到企业法人代表、职工以及农民工手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宣传车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我厅在每年年底都与《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等报社联合开展“年底讨薪”维权专项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及报社投诉热线,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畅通农民工投诉维权渠道。
    二是完善制度措施,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发展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将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范围。我厅牵头出台了《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劳保〔2004〕354号)、《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琼人社〔2013〕317号)、《关于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网银查询系统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3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273号)等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措施,建立起以“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什么人组织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内容的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强化了对按月发放工资、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况的常态化监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防案于未发。近几年来,我厅每年均牵头召开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及部分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针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加大对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开发方拖欠工程款从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根据分析预警情况,早部署、早预防,防患于未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对辖区重点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近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3起(含)以上、或拖欠数额50万元(含)以上、或拖欠人数达20人(含)以上的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2起(含)以上的建设单位,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1次约谈。经约谈后单位仍出现新的拖欠情况的,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黑名单”制度,录入银行征信系统,清理出我省建设施工市场。目前,全省已有6家建设施工单位被录入“黑名单”,对31家施工单位、12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
    四是惩防并举,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8部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严厉查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立案侦办,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一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分子受到惩处,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仅去年至今,全省就立案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6起,破案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其中刑事拘留14人,移送起诉5人,提请逮捕5人)。
    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上,尽管我省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但仍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全省专职监察员总量不足,全省仅有181名,不能适应当前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部分市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没有列编财政的保障经费,软硬件配备和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履职能力不强,难以实现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二是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责任感不强。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忽视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利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上的优势和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无视现有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致使劳资矛盾难以根治。三是法律机制缺失使农民工权益保护难以到位。农民工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没有特别的规定,农民工与普通劳动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四是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致使维权难度大。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一旦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农民工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的有力证据,致使维权失败。另一方面,在缺乏高效的合法维权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往往采取一些非理性极端方式表达诉求,反而对其维权行为产生消极影响。
    针对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拟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明确违法的危害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学法、执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逐步使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自觉行为。
    二是进一步健全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处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7号)精神及《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尽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落实“归口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逐步将欠薪问题多发行业全部纳入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保障能力,探索企业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离制度;完善企业欠薪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把工资支付作为重要信用指标,探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三是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方面的工作指导,采取举办培训班、上门服务、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多措并举对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用工企业进行帮助和指导,建立健全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录用人员登记制度、核查材料备案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
    四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增加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投入,尽快达到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监察执法条件。运用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执法方式,加大对私营、外资、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和远离城区企业以及使用农民工较多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促进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障标准的落实,从法治的角度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杜绝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能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以便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8日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系人:王建
    联系电话:6533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