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支持群众团体参与购买服务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15-03-3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5年7月27日
详细查看
关闭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06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王小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支持群众团体参与购买购买服务的建议”(第53206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我省也开展了相关工作,出台了《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76号),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规程、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研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动向,按照财政部政策要求和部署,健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关于群众团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其第五条规定“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按照此规定,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是可以作为购买主体的。其次在购买服务的内容方面。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能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并且应属于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服务事项范畴。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和财政部的部署研究制定我省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根据相关购买主体的意见来确定可购买的服务项目,细化并明确具体目录。同时按照该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的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