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议案答复字〔2015〕1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32065号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陈吉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海南农垦1985-1990年合同制职工工龄确认问题”的建议(第53206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年1月22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十三条规定:招录的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1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农垦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鉴于农垦合同制工人当年未缴费是由于当时农垦系统没有执行地方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责任不在合同制工人。为了保持农垦职工社会保险移交市县管理后政策的连续性和维护农垦合同制工人的利益。我们将根据农垦的实际情况,研究农垦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解决农垦合同制工人1990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人:姚森
联系电话:65375126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