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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海南低碳发展背景下核电定价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物价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电网有限公司;  2015-03-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物价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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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32062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孙云根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海南低碳发展背景下核电定价”的建议(第53206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审批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号)规定,全国核电上网标杆电价为0.43元/千瓦时,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其中,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加价)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
    海南昌江核电建成并网将有效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进一步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为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支持。我局一直关注核电上网电价问题,并多次协调相关企业和部门,为海南核电建设服务。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相关企业和部门协调,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海南核电建设运营有关情况,妥善处理海南核电上网电价政策问题。
   
    附件: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黄晓松
    联系电话:0898-6533321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