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议案答复〔2015〕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3202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B)
李芬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农垦合同制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第53202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农垦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产生的原因
海南农垦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1990年7月1日正式启动,农垦合同制工人于1990年7月1日起参加农垦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农垦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1日至1990年7月1日期间没有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根据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招录的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1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其1984年至1990年期间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008年前农垦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移交地方市县管理前)在办理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已将84年1月-90年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龄视同缴费处理。农垦社会保险移交市县后,按照我省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农垦近10万名合同制工人84年1月-90年7月期间的工龄未视同缴费年限。
二、拟解决农垦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办法
鉴于农垦合同制工人当年未缴费是由于当时农垦系统没有进入我省社会保险制度,其责任不在合同制工人。因此,为了保持农垦职工社会保险移交市县管理后政策的连续性和维护农垦合同制工人的利益,我厅正研究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的补缴办法,届时由省农垦总局补缴一定费用后,将农垦合同制工人1990年6月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厅正在根据这一解决办法对相关资金进行测算。
感谢您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
联系电话:6520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