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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农村农用机车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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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9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海南省农业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9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吴岩峻代表:

您在省五届二次人大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农用机车管理的建议”的建议(第52209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带动下,我省的农业机械化事业呈现购销两旺、快速发展的景象,广大农民依靠农机走上了致富的道路,农机安全生产总体保持稳定态势。但由于农业机械作业点多、面广、线长,监控难度大,农机安全隐患仍较突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农用车与拖拉机的区别及管理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有关标准,农用车指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等,但不包括拖拉机。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农用车的管理已于2005年由农业(农机)部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琼公交警〔200537号,见附件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管辖权归农业(农业机械)部门。

受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核发驾驶证(操作证);负责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年审、季节性安全检验;负责在县以下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他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处罚农机违法违章行为,勘查、处理农机事故;其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我省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农机安全监理原则,按照“创新工作机制,拓阔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信息化,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警农合作,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共同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规范拖拉机牌证管理,强化督导农机驾驶人考试,做好农机年度检验,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抓好春节、“两会”、“博鳌论坛”、“安全生产月”及农忙季节等时段的农机安全生产,持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和“文明窗口”创建等工作,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

    目前,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各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建设滞后,人员编制少、年龄大,青黄不接,大部分乡镇没有配备农机管理人员,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乡镇、农村难以落实,基层农机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农机化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落后,检测手段严重不足,全省农机管理部门没有一台农机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大多数市县没有规范的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机具;三是受利益驱动和农村公共交通能力建设不足的影响,部分机手违规拼装改装拖拉机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区域拖拉机违法上高速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偏远山区、农村村民出行及果疏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务工人员违规搭乘拖拉机现象比较普遍;四是根据《关于严格多功能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农字(2013175号)的要求,自2013年停止发放多功能拖拉机牌证后,道路上无牌无证拖拉机呈增多趋势,出现管理盲区,安全监管难度加大。

    三、问题分析及有关措施

    (一)关于农用车管理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见附件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也包括道路上农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机监理部门只负责农机的登记、发放牌证、审验等工作。

针对拖拉机管理有关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农警联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二)关于农机部门拖拉机证照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省农机化管理部门重视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农机监理部门逐步完善农机驾驶人考试工作机制。农机培训机构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监理机构对培训程序、时间、内容、效果严格把关,规范受理。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考试、审核、发证程序,强化考试监管措施的落实,把好农机驾驶人发证关。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开发了“海南农机安全监理信息执法系统”,对农机牌证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制证,提高了农机牌证管理信息化水平。截止20144月底,经培训、考试,全省共有68363人取得驾驶(操作)证。目前,海口、三亚、陵水、万宁、琼中已购买使用了电子桩或移动式电子桩考试设备,其他市县也建成了简易的农机驾驶人考试场地,驾驶人考试质量逐年提高。近年来,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编印并发放了5万份《致广大农机手的一封信》到农机手中,把宣传的触角延伸到所有农机手,提升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文明驾驶意识。

由于受资金和场地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我省的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场地分布于各市县,但大部分市县的培训考试场地和机具规范化程度低,综合设施不配套,农机驾驶人的培训及考试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顶层设计和项目策划,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场地和考试装备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

(三)关于拖拉机报废管理问题

根据《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业机械进行危及作业安全的拼装和改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的农机车辆上路行驶。我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坚持“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农机检验关,切实提高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提高农机参检率和检验合格率,近年来全省拖拉机年检率达73%左右。

因农机手安全意识淡薄,主动年检的意识不强,逃检、漏检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个别农机手不购买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放弃年检的行为。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年检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机手主动按时参加年检,对年检流程进行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律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厉查处未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同时加强与财政、工信、质监、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农业机械“以旧换新”政策,杜绝安全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带病”作业,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四)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问题

我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十分重视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载、上高速公路等违法行为,仅2013年,全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组织开展博鳌论坛期间、安全生产月、节假日、农时季节等农机安全检查2202天次,参与执法检查的农机执法人员有12960人次,排查出一般隐患5713项,已整改5542项,整改率97%;同时积极开展“科技兴安工程”,目前已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乐东县启动建设了农村道路电子监控试点,已建成4个电子监控点;促进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农机监理机构没有道路上执法权,需联合交警部门开展安全检查,除此以外,只能在作业场所和停放场所开展安全检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完善农警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加大拖拉机违法处罚力度。加快推进全省“科技兴安工程”电子监控试点的建设工作,消除监控死角和管理盲区,提高农村道路拖拉机交通安全水平。

四、关于提高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农机化工作的关心,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注。近来,我省农机化事业蓬勃发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隐患,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持续关注。

(一)省人大利用特区立法权,修订完善《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应的执法权,以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机安全工作。省政府出台相关农业机械回收报废管理办法,引导或鼓励农机手主动报废老旧农业机械,消除农机安全隐患。

(二)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制建设,根据农业机械保有量,配齐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每个乡镇配备1-2名农机管理人员,便于深入乡镇、农村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纠正、处罚农机安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要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除1台公务车外,从省级管理部门到市县没有一部农机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装备建设滞后,农机事故处理快速反应能力低,农机事故处理能力不强。

(四)省政府统一规划,筹措资金,划拨土地,分别在我省西、北部建设省级规范化农机驾驶培训考试检测中心,参考公安交警部门的做法,一站式服务,方便农机手,提高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培训考试质量。

(五)加强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村村通”工程建设,提高通行能力,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事业,避免和减少农民出行乘坐拖拉机的现象,改善农民出行条件,解决农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省的农业和农机化工作。

 

附:1.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第九、第十三、第十九、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3.《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琼公交警[2005]37号)》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6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