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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出台政策给予景点居民免门票游览景区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物价局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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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政策给予景点居民免门票游览景区的建议
(B类)
周敬民代表:
    您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出台政策给予景点地居民免门票游览景区的建议”的建议(第205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我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即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景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二、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等,规定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青少年实行相应的门票价格优惠,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同时,原国家计委2000年12月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当前,在国家和我省未出台关于当地居民游览景区的优惠政策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不能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相关规定。为充分体现景区景点公益性原则,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倡导旅游景区景点结合实际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让更多的当地居民游览当地各旅游景区景点。
    三、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景区景点的持续发展带动了当地餐饮、酒店、购物、交通等相关行业发展,形成旅游经济整体效益。同时,旅游景区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转变和增加当地群众经济来源和收入,以及当地政府通过税收、价格调节基金等转移性支付让当地群众更好地受益旅游发展成果。您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给予景点地居民免门票游览景区的建议,将作为今后旅游价格政策研究的参考。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海南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物价局,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