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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款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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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款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的建议
(B类)
琼土环资函〔2012〕1523号 B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海南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第200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王裕鑫、盘武庄代表:
    你们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款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的建议(第200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进展
    我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征地拆迁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有力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建立完善征地拆迁政策制度。近年来,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相应建立了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等制度。部分市、县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征地拆迁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供了法规政策保障。
    (二)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09年5月,省政府印发实施《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平均征地补偿标准比旧标准提高了2.09倍,有的市县提高了6.92倍,青苗补偿标准提高了75%-220%,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促进了我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自实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来,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农民来信来访案件大大减少。目前,我省又启动了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调整工作,将适时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三)全面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自2009年我省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市县政府共落实社保费用40.46亿元,共有8.2万人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陆续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农民长远生计得到有效保障。
    (四)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各市县政府通过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或旅游设施向安置区布局,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解决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二是引进农业科技公司,创办花卉基地、畜禽养殖基地等,帮助引导群众发展高效农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将部分新增商业机会、公益性就业岗位向被征地农民倾斜,为被征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四是实行留用地安置,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经营。自2007年以来,我省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共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留用地383.27公顷,由村集体开发经营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发展了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五是加强就业培训,有计划地实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促进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目前,海口、三亚、儋州、文昌等市县设立了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就业培训工作也已正常开展。
    二、当前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在征地补偿安置中,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持平稳状态,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与农民对征地补偿要求较高的矛盾比较突出。虽然省政府于2009年5月颁布施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较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快速推进,各市县的地价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对于政府较高的土地出让价格,被征地农民认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对政府征地产生抵触,造成征地难度较大。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够到位。虽然省政府于2009年6月颁布实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市县政府在征地实施中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承担。但是,有些征地地区人多地少,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所得的补偿难以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有些被征地农民观念陈旧,缺乏长远打算,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理解、不积极,不想承担由其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造成部分市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够到位。
    (三)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比较困难。由于我省市县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发展不平衡,可供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的岗位比较有限,加上被征地农民受文化、技能、年龄等因素限制,就业出路比较困难。有些市县在征地实施中采取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开展就业培训、安排留用地、提供商业计划和就业岗位等措施,由于市、县财力不平衡,这些措施并不具有普适性,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难度较大。
    三、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是必要的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款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的三点建议,对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于根据目前的市场形势重新提高征地的土地价格和青苗的补偿价格的建议。省政府于2009年颁布施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至今已有三年时间。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地价快速上涨,被征地农民普遍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从而引起了新的征地矛盾纠纷,造成部分项目征地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2-3年更新一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及时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有必要对现施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关于从拍卖土地产生的增值收入中规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解决后顾之忧的建议。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省政府于2009年颁布施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办法对政府、农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的比例及筹资渠道作了规定。同时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从市县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主要用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随着该办法的贯彻实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将得到有力保障。
    关于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原则的前提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出租等形式发展旅游、农家乐和加工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建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农家乐等旅游项目,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充分就业和持续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即行动,积极采纳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迅即行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积极进行改进。
    一是建立留用地安置制度。结合我省征地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在实施征地时,市县政府可按被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集体安排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开发经营,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就业。该办法已于今年6月28日由省政府颁布施行。
    二是开展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当前征地实际,已于今年5月下发《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部署各市县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调整测算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于今年底前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针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在配合有关部门修订《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和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改进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对象、保险费用的核定方法,增强可操作性,减轻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社保费用的缴纳负担,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是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与计划、宅基地、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开发经营与流转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经批准纳入流转试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主开发经营,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转让、租赁、 联营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用于旅游、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非农业建设,发展集体经济,保障农民的发展权。该办法目前已上报省政府待审议。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重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发展权问题。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规政策规定,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和征地行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通过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第二,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做好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工作,指导各市县结合当地商业、旅游资源优势,建设具有特色鲜明的安置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帮助农民发展商业、旅游业。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开展被征地农民免费就业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并有序推进转移就业;通过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途径,引导用地单位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将部分公益性岗位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倾斜;通过工商税收减免、小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谋出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核实参保人数、参保对象,筹措社保费用,在实施征地时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供养年龄段的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留用地安置,在实施征地时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8%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安排建设用地,引导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进行自主开发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并获得稳定收益。
    第三,加强征地监管工作。加大征地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市县政府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做好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广泛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征地批准后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9月5日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李泉
    联系电话:6523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