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要求制定全省农村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标准统一的建议》 黄向光等11名代表 | ||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4-08-27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民政厅 | 2004年9月15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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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155号的答复 黄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全省农村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标准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农村村委会成员职务补贴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但影响村委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不容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我们认为,要改由“省政府制定出村委会干部人员工资报酬的统一标准”有悖法规规定。首先,各市县发放给村委会成员的是补贴,不是工资,法规上规定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不同,标准也就无法统一。其次,目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级负担,由省制定统一的村委会成员补贴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32605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