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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利用新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9-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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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利用新机制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09〕649号 B
   
    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228号提案的答复
   
    吴开茂代表:
    您提出《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利用新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不断建立和完善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工作。一是制定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省政府207号令),明确规定了征地主体、征地程序、征地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系统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建立留用地政策,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按不超过征地总面积的8%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二是颁布实施《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保证征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实行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颁布实施《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琼府[2007]55号),明确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构、事项、时限等,规范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合法权益。四是建立省市(县)两级土地储备制度,颁布实施了《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由政府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初步建立了与土地供应价格相脱离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按有关规定足额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改变了个别地方为招商引资而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的作法,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土地市场。五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地方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个人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2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出资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50%,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同时规定,地方政府还须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保障金帐户。目前,在铁道部和海南省共同投资建设的海南东环铁路项目中省政府已明确提出将铁路沿线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三亚市政府颁布实施了《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文昌市等市县在重点项目征地工作中也实行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促进和谐征地、加快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总结市县经验的基础上,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5月27日获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该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的责任人、保障对象、资金筹措、缴费标准、出资比例、资金管理、资金保障等做出了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120%,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对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对象到规定年龄后可按月获取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金,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二)制订公布《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的部署,针对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和区域之间不平衡等问题,按照同地同价、适当提高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统一组织测算了全省各市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各市县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的基础上,由我厅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省政府审议。2009年4月8日,省政府五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9日公布实施了上述两个标准。新制订的标准与旧标准(即全省各市县2003年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提高了2.09倍,有些市县提高了6.92倍。二是严格把好用地审批关口,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结合征地工作实际,依法严格审查各市县制订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方案,按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市县征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征地听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自主权。目前,各市县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均比旧标准提高了1倍以上,个别市县提高了3-4倍,被征地农民得到了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持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热情得到了大大提高。据统计,自实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来,因征地补偿标准纠纷引发的农民来信来访案件比往年下降了50%。
    (三)多渠道安置失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一是加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建设。实行小城镇建设和安置区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小城镇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发挥公共服务效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适当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将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创造就业机会,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全省相继建成了琼海博鳌安置区、万宁神州半岛安置区、三亚荔枝沟安置区、洋浦安置区和现正在建设的三亚海棠湾安置区、文昌航天发射场安置区等一批规模较大、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较好的征地拆迁安置区。二是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将新增耕地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引进高科技农业公司,帮助引导群众发展高效农业,增加收入。例如万宁神州半岛、三亚海棠湾等征地拆迁,妥善解决了一部分劳动技能较低的农民就业问题。三是将部分新增就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为被征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例如三亚海棠湾征地,将到期收回出租车牌照和新增牌照指标全部赠送给被拆迁农民就业,政府给每个村民小组出资50万元注册资本,组建村民股份公司,并将相应的商业机会交由村民股份公司经营。四是积极探索就业留用地安置,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经营。例如海口市城西镇山高村利用征收该村土地所支付的安置补偿费入股海南医学院的后勤服务建设,合作建设学院饭堂、学生宿舍等项目,目前该村平均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的分红,确保了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五是设立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的实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促进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目前,海口、三亚、儋州、文昌等市县已设立了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就业培训工作也已正常开展。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法规政策。一是全面实施《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补偿新旧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征地补偿新旧标准过渡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增长、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征地补偿标准具有现势性、可操作性,协调好经济建设和保护农民权益关系,促进和谐征地,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二是全面实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立起与社会养老保障相配套的医疗、工伤保险制度,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三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四是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集约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五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出台《海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权益。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研究制订《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一是积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现有优势,采取政府扶持,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办法,由科技、教育、农办、民政、扶贫等多部门共同负责,帮助失地农民发展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等。二是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可到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进城经商、务工的,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支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优惠。四是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劳务输出。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使其拥有一定技能,加强劳务市场信息共享、劳务订单、定向培训等,有计划地输出劳动力,参与本地区及外省市经济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五是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政府、企业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土地面积支撑劳动就业能力相等的原则,指导市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数额的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留用地”政策,适度提高留用地的比例,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土地补偿费等开展多种经营,稳定就业,促进增收。六是新增就业机会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全面推广三亚海棠湾征地拆迁的做法,采取多种途径增加就业机会,将部分新增就业岗位向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倾斜,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扩大就业机会,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三)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市县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专项用于处理征地补偿、就业安置等征地遗留问题,明确资金筹措渠道,稳定资源来源,保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您在提案中提出,让农民独立自主直接出让土地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操作规定。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国家正在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我省也正在抓紧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法规,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完善后,我们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现“两种产权,统一市场,平等权益”,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泉 6523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