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敬民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侨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全面落实困难归侨侨眷低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民政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就您提出的建议,我办组织对全省散居归侨侨眷的低保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
根据调查统计,我省散居归侨侨眷已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075户15548人(其中归侨为2027户5954人,侨眷为3048户9594人)。调查表明,我省仍有相当部分符合条件的散居困难归侨侨眷,尚未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通过立法解决困难归侨侨眷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目前,我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要求,起草了《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修正案(送审稿),将其中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修正案(送审稿)已报送省法制办,经省法制办修改后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修正案(审查稿)已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省政府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5327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