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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建议 陈健春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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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建议 陈健春
对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2199号的答复
   
    陈健春代表:
    你在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陵水县要求免收土地出让金10%的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精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发了《海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06]1239号),规定各市县应将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上缴省财政,此举是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长期以来我省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均由省里投资建设,仅公路建设贷款就将近100亿元,近期需开工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有东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省里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基础设施的建成能极大地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也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省政府适当从土地出让金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目的是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解决我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希望人大代表给予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真诚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提宝贵意见,以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经济建设处、冼萍
    联系电话:685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