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驻五指山市单位撤离后国有资产归地方管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提出的《建议》后,我厅曾去函去人到贵市财政局调查了解《建议》所提的具体情况。根据五指山市财政局所提供的情况,目前涉及到所提建议事项的主要是:原市图书馆、原市商业局、原市外贸局、省水务局等四个单位撤离后,其国有资产产权仍归省政府或三亚市政府管理,但其实际使用人大多数为五指山市有关单位。对此,我厅意见如下: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本级政府所有,一级政府管理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同政府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可以无偿划转,但需资产转出单位所属级次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划转,需由资产转出单位所属级次政府审批。据此,《建议》所提事项只能根据原省属单位撤离、撤销情况实行个案处理,不能笼统规定省驻五指山市单位撤销、撤离后,其国有资产都归五指山政府管理。
二、对于《建议》所提情况,建议五指山市有关部门详细了解、收集原省驻五指山市单位撤离、撤销情况及撤离、撤销的相关文件,其国有资产产权归属情况、目前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原属省驻五指山单位撤离后归三亚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由五指山市政府与三亚市政府协商解决;原属省驻五指山单位撤离后归省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由五指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感谢人大代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七年五月九日
抄 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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