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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察厅内部设立监察综合室、政策法规调研室、宣传教育室、举报中心等13个室。在海南省政府各部门设立了六个派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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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接待来访者,实事求是处理举报信访件,做到件件有回音,立案处理必有结果;为信访者保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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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海南省监察厅对海南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海南省监察厅可以办理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海南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海南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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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海南省监察厅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海南省监察厅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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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1、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检举。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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