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1-25 17:16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打印

一、背景说明

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给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决定同时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授权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为此,根据国家的授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2条,主要明确了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提出各项严格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实施时间等。

(一)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的授权决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以及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明确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二)各项严格要求。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三是严格生态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四是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是严把审核质量。要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国家授权的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严格审核市县上报的审批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授权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将减少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受理部分审批事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定期对我省实施国家授权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最后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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