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5-15 11:10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20年5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人口出生总量从2018年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据统计,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约38万人,2019年在托比例约4.7%,双职工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确定了三个目标

1、2020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先行试点,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海口市、三亚市至少要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202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2025年,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健康育儿指导,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开设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二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包括两个建设:一是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鼓励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二是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作用,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四是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包括3项制度:一是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日常监督制度。

四、《实施意见》提供了六个保障

1、坚持政府引导;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加强业务指导;

4、加强政策支撑;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6、加强监督管理。

五、《实施意见》明确了健全组织实施架构

建立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1、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是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四是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是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

二是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3、要求用人单位落实休假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在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

5、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综合奖补等方式,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位,满足群众需求。

6、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利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政府债券等方式,优先发展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加强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一是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

二是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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