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7-24 16:47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打印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出台,主要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海南要“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延伸”,2020年6月1日,再次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我省要“推动临时、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专项救助和残疾救助全面延伸到低收入家庭,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梯度救助的格局,进一步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有利于统筹救助资源,及时、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问题,进一步巩固我省脱贫成果,防止因社会救助制度不健全引发的悬崖效应。

二、文件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三、政策发展及完善

2009年,我省根据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精神,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63号),该办法主要是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而制定,重点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18年以来,为了创新我省社会救助模式,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巩固我省脱贫攻坚成果,建立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梯度救助工作格局,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琼民发〔2018〕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文件,对我省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四、核心或重点内容解读

(一)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处于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实物类财产价值应在家庭人均5万元以内的城乡家庭。

(二)将部分专项及基本社会救助延伸至城乡低收入家庭。明确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和残疾人补贴等5项专项及基本社会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三)强化监管力度。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1年,规定市县民政局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抽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纳入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

(四)首次引入失信惩戒措施。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取消当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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