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制定政策鼓励科技创新
2019-06-21 09:08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文政 【字体:   打印

  海口制定政策鼓励科技创新


  著名科研院所、大学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最高可获1000万元支持


  记者6月19日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日前原则性审议通过了《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从“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品牌建设、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五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海口创新型城市建设。


  《政策》明确要支持海口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海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至300万元的扶持。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海口的项目,其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海口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按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支持科研机构建设。对海口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行业全国排名前十的企业在海口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研平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奖励。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口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政策》同时要求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取消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记者计思佳)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