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8-10-23 19:10 来源: 【字体:   打印

2018年10月23日,《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第一副主任、海南省水务厅厅长王强,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邢孔波,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沈仲韬,海南省水务厅河长制工作处处长秦艾斌等出席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彭太华主持。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8年10月23日)

彭太华(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

河流和湖泊,大家再熟悉不过了,都是我们美好新海南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率先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中央12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对海南生态环境建设赋予了新的使命。在此背景下,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定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今河长履职担责将实现有法河依、有章可循。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让各级河长湖长、全社会知晓、关心、支持、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向深入发展,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省河长制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省水务厅王强厅长,省水务厅邢孔波副厅长,省水务厅沈仲韬副厅长,省水务厅河长制工作处秦艾斌处长。

首先,请王强厅长通报《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的有关情况。

王强(省水务厅厅长):各位媒体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媒体长期以来对水务工作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018年9月30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当前全面建设自贸试验区的背景下意义重大、深远。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三方面的情况。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我省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建立了河长制。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我省湖长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

(二)新形势对海南河湖管理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对海南的发展进行了新的定位,要求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河湖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大江大河水质总体较好,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有一定的污染。在河长制工作过程中,一些河长履职不到位,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机制未建立,亟须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解决当前综合治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借助海南是经济特区具有立法权的优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遵循现有涉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予以了明确,制定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规定》的出台,必将为今后河长湖长更好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

二、《规定》的内容和特点

《规定》共有23条、2636字,主要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履职手段、工作机构、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明确了实施范围。《规定》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范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了陆域水体全覆盖。

(二)厘清了河长职责。《规定》的重中之重是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

(三)强化了履职手段。《规定》对河长巡查河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作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巡查事项,二是明确了巡查频次,三是明确了问题处理方式。各级河长湖长对根据职责可自行组织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或将问题报告上一级河长和移交下一级河长。

(四)突出了社会监督。河长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要求省、市县(区)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河长湖长应如实记录、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三、《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省水务厅作为河湖的主管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规定》落地生根。

(一)抓好《规定》的学习。一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坚持问题导向,精读细学,明确《规定》针对河长制湖长制作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明确了哪些程序,潜移默化、融会贯通,自觉融入到工作之中,做到依法行政。二是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刻理解《规定》对我省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意义,将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加强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抓好抓实,确保海南水生态“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三是结合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学习。对标自由贸易区(港)发展目标,在建设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自由贸易区(港)中大胆试、大胆闯,探索自贸试验区河湖管理保护新模式。

(二)抓好责任的落实。一是落实河长责任。河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制。各级总河湖长是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河长湖长是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河长湖长要根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求,认真落实巡查、督察、会议、考核等制度,牵头组织好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加强督察问责。建立河长制督察体系,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情况。采取一市(县)一单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河长湖长责任。

(三)抓好河湖的治理。一是加快推进城镇内河(湖)综合整治。坚持河岸同治、建管并重,加快城镇配套管网建设,抓好排污口截流纳管,确保到2020年列入《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治理范围内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治理目标,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和提升。二是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强化街道办、乡镇、村委会河长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队伍建设,划段划片包干到人,建立“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络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络体系,基本消除非法采砂行为。三是加强水库运行管理。水库作为人工湖泊,已纳入湖长制体系管理。下一步重点明确水库工程及水域岸线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落实管控措施,严禁围垦湖泊(水库)、违法占用水域及岸线。

(四)抓好《规定》的宣传。《规定》已于10月13日在《海南日报》上全文刊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规定》的解读和普及,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执行高效的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也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各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道《规定》,增强《规定》的知晓率、影响力,提高《意见》的执行力。

各位媒体朋友,《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的有力武器。全省水务系统将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规定》精神,逐级压实河长湖长责任,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为实现海南河湖“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做出更大贡献!

我就给大家介绍这些。谢谢!

彭太华:感谢王厅长为我们通报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下面我们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想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自己的单位。

新华社记者:去年海南省已经试行了河长制,运行至今取得了怎样的成效?今年在此基础上出台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河长制之外还将全面实施湖长制,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秦艾斌(省水务厅河长制工作处处长):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迅速行动,截至2017年底,全省已全面建立河长制。全面建立河长制有四个标准:一是工作方案印发。省、3个地级市、26个县(市、区)、221个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于去年10月底全部印发。二是组织体系建立。省、市、县全部成立了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河长制办公室,全省共设立河长2090名,其中省级总河长由省委刘赐贵书记和省政府沈晓明省长担任,18名省领导担任相应河湖的河长湖长,公示牌竖立了5017块。三是相关制度出台。国家要求的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河长会议、督察、考核、验收等六项制度相继出台。另外,我省今年还出台了河长巡查制度。四是监督检查到位。去年年底,省河长办对18个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了中期评估,同时也接受了国家的中期评估核查,在全国属第一档次。

在此基础上,今年我们又实施湖长制。因为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防洪和供水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一些湖泊被侵占、萎缩、受污染的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我省虽没有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但一些中型以下的水库、山塘、渠道受到污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对全国湖泊管理保护情况调研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全国湖泊的数量与解放时相比下降了60%,湖泊萎缩严重。二是一些湖泊污染严重。湖长制是对河长制的有力补充、加强和完善。目前,我省湖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为:10月22日省委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这也标志着我省省级湖长制体系已经建立。谢谢大家!

海南电视台记者:您好,我是海南电视台的记者。提问的问题是:涉水管理职能多、任务重,仅靠河长、湖长的力量还不够。在各级河长的领导下,如何确保日常的常态化管理实现有人管、管得好?如何有效动员和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河湖治理?

秦艾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水的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要想把水治好,河长制是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要把各方面的力量汇集到一起,形成治水管水护水的合力。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部门的联动力量。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基本原则第三条已讲得很清楚,要“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所谓部门联动,就是所有涉水的部门,比如环保、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都要参与到河长制工作中,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不同的作用。省河长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有19个,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责也很明确。如果成员单位作用发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到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就不可能稳步推进、效果明显。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河湖管理员的作用。《规定》专门明确基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应该说,基层是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末端,只有这一级将责任尽到、将河流湖泊管护好,才能对江河湖泊的治理起到较好地推进作用。确保基层河湖管理员履职到位是河长制湖长制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从目前河长制湖长制情况看,群众的监督在仅仅停留在一定层面,很多群众还未形成自觉参与的意识。工作有特色的只有定安、屯昌的河小青、东方的河长制“六进”、海口市的民间河长。随着河长制湖长制的逐步推进,我相信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河长制的认识和意识一定会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出台配套的系列政策,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群众的举报投诉实行奖励,目前海口、三亚已经出台并施行。也希望各新闻媒体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宣传和推动上、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上共同努力。

海南日报记者:我是海南日报的记者。我的问题是:目前河长制全国各省份都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也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那相比较,我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有哪些亮点?

沈仲韬(省水务厅副厅长):《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亮点有“五个最”。

一是探索最早。在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前,我省已于2015年9月在开展城镇内河湖整治三年行动时就提出探索河长制。水利部在2016年统计全国河长制工作情况时明确,我省是全国第七个率先探索河长制的省份。

二是立法最快。据统计,目前全国对河长制湖长制立法的省份不多,仅浙江省于2017年7月出台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次海南利用立法权的优势主动立法,也让海南成了全国最早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立法的省份之一。

三是内容最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紧接着于2017年12月又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次立法我们统筹考虑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将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全部融入其中,在全国是第一个在立法层面全面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湖长制。

四是河长最多。海南是全国陆域面积最小的省份,但省级河长达到20名(含2名总河长),涵盖了省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

五是巡河最勤。今年以来,省级河长开展巡河31次,乡镇及以上河长累计巡河达到21700次。这样高密度的巡河,在全国不多见。《规定》要求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及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可见越到基层,河长巡河的频次越高。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我是国际旅游岛商报的记者。我注意到在本《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那么如何能切实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呢?请问在这方面我们有哪些相关举措?

秦艾斌:社会力量的主动参与是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要让会力量发动起来、参与进来,除了宣传教育和正能量传播外,还有三个方面。一是要公示责任。让各级河长对管理河湖有压力、有动力、有想办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几个例子可以跟记者朋友分享:刚才沈厅长也提到,今年省级河长已巡河31次,在每次巡河时,省级领导都有自己的特点、要求和标准。比如省政协副主席马勇霞在巡查三亚、乐东和保亭时,发现保亭县三道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就马上召开河长会议解决,在确保正常运转的同时,解决了能力不足、人员不足、设备不足和资金不足问题。还有三亚市宁远河涉铁项目推进不力,马勇霞副主席现场办公予以解决。目前,公示责任的方式有很多,有报纸、政府网站、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二是受理投诉举报。河湖问题的来源,不能仅靠各级河长、河长办和职能部门的检查,更要靠群众的投诉举报。所以,投诉举报的渠道要畅通、方式要多途径、对投诉的处理要到位。这是对各级河长的基本要求。三是请各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对《规定》进行解读、宣传,让所有的社会力量都能关注河湖管理保护。

南海网记者:我是南海网的记者。我的问题是:《规定》出台后,对非法采砂、违法养殖、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有没有相关处罚规定?该如何遏制这些违法行为?

邢孔波(省水务厅副厅长):对非法采砂、违法养殖和超标排污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主要体现在: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这三个问题都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这三种违法行为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予处罚。比如,对于非法采砂行为,《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只和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作业的船只和设备,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只和设备,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车辆,要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量还是比较大的。对于违法养殖行为,《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超标排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对于刚才媒体记者朋友提到的,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出动人员38012人次,开展巡查工作7283次,取缔非法采砂点593处,立案查处89起,暂扣大型非法采砂船只、作业设备、运输车辆2860辆(般)。二是增强打击的威慑力。省委省政府近期审议通过了全省打击非法采砂实施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将于近日公布。规定在集中打击阶段,要建立由公安机关和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项打击行动。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共查办非法采砂类违法犯罪案件15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19人,其中刑事拘留149人、取保候审2人、行政拘留229人,破获各类“砂霸”类案件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其中涉砂犯罪嫌疑人26人,侦破包含其他类别的串并案件167起。应该说,打击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三是做到行刑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要做到无缝对接、有效衔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开采价值超过十万元、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等几种情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这几种情形要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谢谢大家。

彭太华:记者朋友还有什么要提问的。现场没有的话,今天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会后大家还有什么问题,请与省水务厅的工作人员联系。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

(图片均由省政府网徐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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