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03-06 08:16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海萍 【字体:   打印

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报海口3月5日讯(记者周晓梦特约记者朱莹莹)3月5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针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出台了“免、减、缓”三项政策。

此次阶段性企业社保费是继我省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3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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