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降低
2020-04-09 07:37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我省调整普通高考加分办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降低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记者陈蔚林)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日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研制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我省现行加分项目较多、分值较高以及范围不够精准等问题,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我省将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政策要求,严格加分资格的审查,落实加分资格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A

继续保留3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

B

调整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自2020年起,新增“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条款,并明确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从增加2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15分投档

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从增加6分投档调整为增加3分投档

C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对我省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进行调整

进一步降低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的分值

其中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高校从增加5分投档调整为增加3分投档

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从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5分投档

自2023年起,取消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的两个加分项目;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不再享受高考加分

继续保留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6分投档

请注意

● 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于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适用于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加分资格须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加分。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累加,只取其中最高分值

● 取得当年少数民族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获得当年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高考加分实施办法的也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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