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使“黑招”要入黑名单
2019-12-02 07:54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我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行为
药企使“黑招”要入黑名单

本报讯 (记者原中倩)近日,省医保局出台《海南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行为,挤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确保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安全有效。

《规则》强调,要坚持公开透明。由医药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实行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全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要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鼓励企业申(投)诉,确保各环节公平公正。

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这一中心,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提高价格竞争力,增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

中标价格优先。在挂网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中,应对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集中采购等已定价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依中标(选)价采购。

《规则》明确,实施严格执行诚信记录“黑名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对未履行自我承诺、垄断市场、拒绝配送、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政策的,及时公布不诚信记录,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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