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解读《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2019-10-02 08:23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海萍 【字体:   打印

省司法厅解读《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放宽准入条件 扩大我省律师行业对外开放

本报海口10月1日讯 (记者 李磊)9月27日下午闭会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30日上午,省司法厅等单位在海口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6月27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至今已经实施23年,原《条例》许多条款内容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律师专业服务规范发展,打造海南自贸区自贸港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法律服务,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条例》创新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现了2项制度创新:一是放宽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人数和出资比例有一定限制,均不得超过25%;二是借鉴新加坡律师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条例》中新增加了诸多涉外法律服务内容,如: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经济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协议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等。

为吸引优秀律师特别是优秀青年律师来琼创业,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还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变通: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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