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2019-09-20 09:01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报海口9月19日讯 (记者原中倩)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9年10月1日起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全省实现“六个统一、两个确保”。

“六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保障目录、统一参保登记、统一费率、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方案》强调,各级医保局应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实施目标、主要内容等要求,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统一保障目录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统一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办理参保登记

统一费率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为8.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6%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统一到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经办服务。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制图/陈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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