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评析“砂霸”钟崇胜案 暴力逼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9-05-31 07:59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王海萍 【字体:   打印

本报海口5月30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李力 王颖)利用解决纠纷、“看场子”的名义强行介入工程、石场,从中攫取非法利益,三亚“砂霸”钟崇胜最终被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近日,省高院对本案进行评析,对公众关注的焦点依法释明。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胡金明承包三亚市一单位宿舍楼的拆除工程,并联系崔某提供车辆运输渣土。5月,被害人胡金明因拆除施工中有人为抢工程来工地找麻烦,便通过崔某联系被告人钟崇胜解决,钟崇胜趁机利用自身势力,强行介入拆除工程,要求团伙成员苏波看管拆出的钢筋,并带领团伙成员郭剑(另案处理)带人持械强行将胡金明拆出的钢筋出售,获利1.8万元;8月,胡金明联系崔某以每车550元的价格从石场拉了83车石粉,钟崇胜得知后,以胡金明盗窃石粉为由,于8月21日15时许,与郭剑、杨宏洋、孙锁成等5人到胡金明工地,强行将胡金明带到三亚市海悦东方酒店202房,在房内对胡金明拳打脚踢并叫崔某到该酒店解决事情。当天23时许,崔某到酒店后,被迫同意胡金明将83车石粉款交给钟崇胜,次日7时许,胡金明才得以离开酒店。

2017年3月12日,因怀疑胡金明举报其盗砂,钟崇胜召集“蓝五”等4名男子围殴胡金明,并持刀将胡金明砍伤。同月17日,钟崇胜与团伙成员郭剑等人驾车追赶胡金明和胡金明的工人陈某钦、陈某航等人,直至胡金明等人逃至林旺派出所旁,钟崇胜等人才离开。

2015年,崔某因所在石场产权纠纷,请钟崇胜帮忙看管其所有石子与石粉,钟崇胜趁机介入石场经营,对外声称石子与石粉都是归自己所有。2016年8月起,钟崇胜强行从崔某的石场陆续拉出153车石粉卖给胡金明得款84150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钟崇胜、苏波、胡金明、廖世海、阮奶锶等人还在三亚市海棠湾区多次盗采沙土,数额特别巨大。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钟崇胜、苏波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在三亚市吉阳区、海棠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依法应从重处罚,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崇胜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

案件评析

行为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以此逼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省高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本案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拘禁、殴打他人以此逼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胡金明与崔某系普通生意伙伴,并非直系亲属等特殊亲密关系,钟崇胜等人对胡金明的殴打尚不足以使崔某不能或不敢反抗,进而放弃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并不能扩大解释为应收货款、债权等财产性利益,至少应有体现债务关系的凭证如借条、支票等“物”的存在;第三,胡金明是事后分3次将货款付给钟崇胜,也不符合抢劫行为的当场性。综上,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该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前所述,胡金明与崔某之间仅为普通生意伙伴关系,对胡金明的非法拘禁、殴打与逼迫崔某放弃货款并未构成必要的、直接的因果关系,逼迫崔某放弃货款的,正是钟崇胜纠集团伙成员持械场面和表现出的恶势力,囚禁殴打胡金明是其恶势力的表象。因此该行为侵犯了两个独立的法益,一是非法拘禁、持械殴打胡金明的行为侵犯了胡金明的人身权利,应定非法拘禁罪;二是逼迫崔某放弃自己货款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应定寻衅滋事罪。因此,行为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以此逼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与寻衅滋事罪2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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