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字体[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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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使用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是指覆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审批数据共享等功能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海南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审批工作人员或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和办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审、录入办件信息、补正信息、打印证照或文件、盖章等,及时答复申请人业务咨询;

(二)负责将退件、废件或终止办件原因和依据录入系统;

(三)负责及时处理系统提示的预警、超期、催办等警示信息;

(四)负责保管系统登陆帐号和密码。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行政审批的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账号和权限登录系统行使审批权。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通过互联网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填写相关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并保管申报账号和密码。

第八条  审批工作人员在使用系统前应参加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审批系统应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标准项目库的建设、使用、维护;

(二)负责对本级部门审批事项内容的调整进行审查和系统更新工作;

(三)负责本级部门审批人员、审批权限等基础信息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本级部门审批业务有关的通知书、短信等表单模板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删除;

(五)负责定期备份审批数据;

(六)负责网站栏目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及时处理网上咨询、投诉,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八)负责推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与本级各部门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全省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系统开发方或者第三方负责。

 

第三章  电子证照及数据共享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府数据中心建设电子证照等共享数据库,按照及时准确、统一标准、安全稳定、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信息编目,进行依法采集、交换、使用等;

(二)按照职能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满足行政审批需要的各种相关证照和数据信息,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电子证照和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确保电子证照信息及共享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五)主动通过政务服务应用系统电子证照库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并进行信息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电子证照的来源渠道,如行政审批系统、OA、业务系统或自定义套打的纸质证照。

第四章  数据接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对接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标准规范,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成与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明确电子证照和信息共享数据的采集方式;负责省共享数据交换平台基础共享目录中本单位目录的注册、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系统用户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并定期备份,不得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软件、用户名称、设备编号、IP地址等,由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未经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企业应当通过政府发放的数字证书与系统提供的CA认证接口实行对接,避免企业信息被伪造和篡改。

第十七条  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系统用户在系统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如下操作:

(一)使用未经杀毒的存储设备;

(二)接收和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三)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四)非法、越权操作;

(五)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审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六)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七)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或发送消息;

(八)其他影响系统安全和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十八条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维护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九条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告知系统维护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信息;使用电子证照及数据共享信息的单位负责管理共享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检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按照政务服务应用系统电子证照库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行政审批的各种相关证照和数据信息,影响行政审批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依纪应当处分的,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造成泄密、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等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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