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省政府确定108处不可移动文物为海南省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遗址15处、古墓葬19处、古建筑36处、石窟寺及石刻4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7处、其他7处,现予公布。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认真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海南省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