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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3-32395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3-01-06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伦理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3〕2号发布日期: 2023-01-10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伦理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科技伦理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伦理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健全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省战略。立足我省科技开放创新实际,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园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促进科技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

二、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

(一)组建海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省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下设咨询专家组,为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省科技厅承担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领域内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推进落实科技伦理治理决策部署。其中,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由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及实验动物的,由省科技厅牵头;涉及农业领域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县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科协、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前完成)

(二)推动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伦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标准、登记制度等,推动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纳入各行业制度文件和管理流程,确保科技伦理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标准流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前完成)

(三)压实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是本单位科技伦理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机制,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为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场地等保障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活动或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性或单一领域方向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各创新主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及各科技创新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前完成)

(四)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推动设立海南省科技伦理学会,支持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搭建科技伦理交流平台。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责任单位:省科协、省科技厅。持续推进)

(五)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践行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主动抵制和报告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协、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六)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原则上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同级别及以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重大及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可直接组织审查或指定具体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具备条件的园区建立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探索实施科技伦理快速审查,开展科技伦理治理试点示范。推动海南省与全国其它地区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共享互认,探索建立跨行业、跨机构的科技伦理合作审查机制。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中要明确科技伦理审查要求,在项目立项评审中对项目申报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审查情况进行确认和复核。(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社科联,相关重点园区及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运行情况的监管,组织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监管、复核和抽查等工作,督促科技活动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科技创新,落实备案登记制度。推动在省内重点园区建立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科技伦理监管制度。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活动的监管,落实复核、抽查等制度。推动科技伦理监管贯穿财政科研项目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融入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督工作中。(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委托智库、专业团队等积极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中可能存在的科技伦理风险。从事航天、种业、深海、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研判、预警科技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科技伦理风险。加强科技伦理风险控制,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有效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开展调查。财政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其中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调查处理,其余项目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有关科技伦理违法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及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负责调查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由省科技厅牵头调查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失信行为数据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及各科技创新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

(十)开展科技伦理教育。支持海南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等高校,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专业本专科、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程。鼓励其他高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观。加快在科学普及活动中宣传和传播科技伦理相关知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2025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加强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理论研究的支持,支持适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特色审查监管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伦理审查监管等相关管理规范的研究交流活动。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在种业、深海、航天等我省特色领域加强科技伦理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协、省社科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推动科技伦理知识培训普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高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在科技人员入职培训、咨询评审专家培训、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中开展科技伦理知识的宣讲、研讨和交流,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普及,指导媒体科学、客观、准确地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科学对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协、省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要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监督,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做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落实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

(十五)加强督导推进。建立科技伦理治理重点任务、问题整改等推动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督导制度,严格按计划推进工作。适时总结评估,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我省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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