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453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3-15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19〕60号发布日期: 2019-03-25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推进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已经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纳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数额后,由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申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300%的,按300%申报。

三、经费来源及负担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所需增加的经费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继续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四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工作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规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确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全省各级人社、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协同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帮助相关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预算管理。全省各级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的预算管理,对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所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进行认真测算,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三)加强征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按时足额申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确实承担起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责任,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征缴效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全省各级政府不得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或减免社会保险费。

(四)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参保单位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