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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8-9492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8-11-15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18〕349号发布日期: 2018-11-28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工作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

  为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建设性,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当好政府工作的“高效督办员”

  省政府办公厅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将督办落实放在日常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抓住关键、以点带面,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明确督查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省政府督查工作的统筹、组织、指导、推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坚持“分工协作、归口办理”和“谁承办、谁督办”原则,分别承担省政府领导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工作。省政府督查专员主要牵头负责对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或调研。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委托部门负责人带领督查组开展综合督查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督查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领导调研、讲话明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中有明确办理要求或要求阅示、阅批、阅酌、阅研、阅处的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

  (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督查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建立督查统筹协调机制

  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涉及市县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的业务督查事项报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非全省性、非综合性的专项督查,要搞好统筹计划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督查,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可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工作外,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市县政府为对象的督查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事项,确需开展的要遵循“精减、统一”和“一事一报”原则,在督查工作开始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督查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立项和报批后实施。

  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要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的原则合并开展,同类事项合并进行,防止重复督查、层层加码;要简化程序、改进方法,压缩规模和时间。

  省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加强与省委督查室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定期通报督查工作动态,建立督查信息和结果互认制度,做到一定时间内同一事项只有一支力量督查,督查结果多个部门共享。

  五、充分发挥省政府网上督查室的作用

  省政府办公厅通过省政府网上督查室或其他书面方式下达督查任务,责任单位应将工作落实情况(含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或相关视频、图片等提交省政府网上督查室。各部门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报告提交省政府网上督查室。将省政府网上督查室接入省委督查室终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建好、用好、推广好省政府网上督查室,并以此倒逼形成政府信息共享开放的格局,实现对政府行政效能的监管。

  六、认真抓好跟踪督办

  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提醒、督促责任单位加快推进。要在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政府网上督查室开展跟踪督办;对重点工作、重要改革、重大项目等任务,要坚持督查与调研结合、明查与暗访并重,赴实地开展现场督查,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加强协调服务,与责任单位共同研究、积极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督查事项,要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增强督查实效。

  七、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3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八、建立全员抓落实工作机制

  对于上级召开的会议、下发的文件和领导批示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要项目化、责任化、目标化,原则性、长期性任务要细化分解为年度性、阶段性节点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和工作标准;要厘清每项工作的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责任传导,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迅速组织抓好有关工作的推动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并对工作落实的质量、效果和真实性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任务,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坚决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

  九、客观评价工作落实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要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优化第三方评估,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服务质量和实施效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加强督查结果运用

  加大督查激励力度,进一步健全督查问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将督查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评定内容,利用考核评价“指挥棒”倒逼各项工作落实。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媒体曝光,问题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机制,或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工作制度 (试行)

  为全面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的执行力,切实发挥好督查“利器”作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督查专员,是指经省委同意,由省委组织部抽调专职从事省政府督查工作的厅级干部。抽调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原单位列编,占原单位职数,党组织关系转至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日常管理,省政府督查室统筹安排具体督查工作任务。

  二、督查专员主要牵头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重要督查任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任务和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分管领导提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需要专项督查的重要事项(如扶贫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年度督查安排,参与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统筹安排,参与省政府重要专项工作或阶段性重大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三)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对省政府领导在重要专题会议、重要调研时明确的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关注的重要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办。

  (四)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苗头隐患,对省政府重点工作中影响执行落实的难点瓶颈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开展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密切关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改革措施推出前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执行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相关难点问题特别是跨条线、跨条块问题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解决。

  三、督查专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如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召开的会议等),参加省政府领导有关调研活动。

  (二)根据有关规定,阅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重要情况通报和其他必要的信息载体。

  (三)就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大事项、重点难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省政府领导授权交办的重要事项,可牵头召集、协调相关部门和市县研究对策,推动落实。

  四、督查专员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抽查核实、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和了解被督查单位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贯彻执行到位,对省政府重点工作的推进目标是否明确、方法措施是否有效、项目成果是否落地、工作作风是否严实、服务对象是否满意,对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反馈是否高效、成效是否明显,对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提出建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或者工作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机动式”督查和督查“回头看”。

  五、督查专员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或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约谈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并做好记录;对贯彻执行决策部署不力、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重大工程项目严重滞后、不作为乱作为、整改落实流于形式的,提请省政府启动问责机制。

  六、建立督查专员联络员机制,将其打造成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从省政府办公厅安排人员担任督查专员联络员,也可从各市县政府督查室或省直相关单位抽调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原则上一名督查专员对应配备一名联络员,人选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根据工作需要,从省直相关单位、有关市县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团队开展督查工作。

  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保障督查专员的办公设备、固定电话、机关出入证、工作午餐、督查工作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必要的工作需求,保障集中办公需要。差旅费等工作经费报销审批比照省政府办公厅厅级干部公务支出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八、督查专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坚持“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单位”的原则;要严守党纪政纪要求,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等要求,确保督查工作严肃、认真、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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