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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3-1/2017-36218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7-09-20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文  号:琼府办〔2017〕144号发布日期: 2017-09-20
  • 主  题 词:文件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开放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明确标准和时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养老院服务质量大幅提升,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政策法规更加健全、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老年人生活更加便捷、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四) 放宽准入条件。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

  2.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4.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简化优化审批手续。

  1.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3.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进政府服务。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七)完善价格机制。

  1.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3.政府投资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市县中心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费服务,对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价格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必要监管。

  (八)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1.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

  2.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通过品牌连锁运营、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

  3.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市县政府应依据养老机构实际服务属地户籍老年人数量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提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

  4.制定海南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保障基本需求,努力补齐居家社区养老短板

  (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提升其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托养等功能。

  2.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3.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4.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一)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1.切实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年久失修敬老院的维修改造力度,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动员城乡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为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2.强化农村敬老院能力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敬老院建设资金和管理运营经费。

  3.鼓励农村敬老院提供有偿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引入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营的方式,为其他老年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

  4.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集体用房,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充分考虑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5.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堡垒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十二)提升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鼓励创新,打造丰富多样、品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产品

  (十三)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针对性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十四)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合作,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全国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

  2.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方式建立急救、医疗转诊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3.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4.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机构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保障水平。

  (十五)发展高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

  加快实施“世界长寿岛”品牌战略,利用我省优良的生态环境、优越的旅游资源、热带养生资源和南药产地优势,加快培育运作规范的养老服务企业,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健康养老、旅游养老、度假养老产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品质优良的养老服务。

  (十六)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规划引领,提高政策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规划引导。

  各市县政府要以我省实施“多规合一”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海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为旅游养老、健康养老预留空间,逐步开发。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确保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十八)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市县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保障供应合理用地。新增养老服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2.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九)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各市县政府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服务机构等提供教育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制度,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人员培训机制,确保消防控制室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十)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配备健身器材。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到位。鼓励各市县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购买服务。

  2.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

  (二十一)加强服务监管。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对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获取有关政策待遇,实际从事非养老服务经营的,应依法取消、收回其已获取的政策待遇。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四)加强督查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政府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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