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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7229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04-15
  • 标  题: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办发〔2021〕13号发布日期: 2021-04-21
  • 主  题 词: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上水平”,努力推动建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高质量、开放型教育体系。2021年,全面完善省和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自身建设方面,健全管理体制、改进方式方法、配齐配强队伍、强化条件保障。

——督政方面,建立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督学方面,依据国家标准,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进行督导的制度体系和组织实施方式,引导学校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优化人才培养,提高教育质量。

——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有效参与的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价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有效服务政府教育管理和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基本原则

依法督导,科学权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定位、目标、任务、程序、内容等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新时代教育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大局,推动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长期困扰教育改革发展的难点、人民群众广泛关切的热点问题,以督促建、以评促改。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构设置,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依法设置教育督导机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督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教育厅厅长、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教育总督学担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省教督委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省教督委日常工作。省政府在省教育厅设立教育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县比照上述做法,完善本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配齐工作人员。整合教育系统资源,完善省级督导评估服务机构,承担教育督导事务性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各市县)

2.依法落实教育督导职能。省教督委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国家部署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对市县政府、高等院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督导主要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筹规划和制定实施方案,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化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监测由省和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督委成员单位,各市县)

3.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省和市县政府相应制定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议事规则,规范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运作机制,明晰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常态化报告制度,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督委成员单位,各市县)

(二)科学高效运转,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4.加强督政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组织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持续开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学校安全等重点工作以及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督委成员单位,各市县)

5.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6.规范实施教育评估监测。制定完善我省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加强评估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继续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业水平评估监测;持续开展中职学校办学能力和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探索建立高校分类评估体系,统筹开展国家要求的各类相关评估工作。

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强化对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7.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依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科学运用“双随机”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额外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加快海南省教育督导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

(三)强化结果运用,确保教育督导问责有力

8.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及时公布,扩大教育督导社会影响。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以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县)

9.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科学、客观、准确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0.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1.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2.落实激励制度。省和市县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充分考虑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

13.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探索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参与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约谈,由教育督导机构会同组织部门和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校的约谈,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县)

14.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县)

15.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或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16.配齐配强督学队伍。完善督学选聘标准,严控督学准入门槛,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建立督学实绩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省教督委办公室要继续做好省政府督学的聘任和教育督导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各市县督学原则上按与区域内督导范围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20%。专职督学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7.拓宽督学聘用途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国内外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8.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建立省级统筹、分级分类培训的工作机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19.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严格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督促督学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学校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五)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20.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推进教育督导地方立法工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1.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责任督学和教育督导专家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

22.加强教育督导研究。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探索建立教育督导研究基地,搭建教育督导研究平台。积极参与国内外教育督导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教育督导研究合作成果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强组织协调,逐项抓好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教督委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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