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奖励涉海科研机构落户 最高可获150万元资助
2019-07-16 09:31 来源: 海南日报客户端 【字体:   打印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计思佳 见习记者习霁鸿

海南日报记者7月16日从海口市政府获悉,该市日前正式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该市将从注册落户扶持、主导行业标准制定扶持、贷款利息补贴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等方面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据了解,海口市海洋经济具备海洋生物产业技术含量高,蕴含巨大商机;二海洋装备产业处于起步,前景广阔;海洋科技资源与创新能力突出;绿色、低碳特色初步彰显、深海,南海特色凸显,海岛服务功能日益强大,热带特色鲜明等特色优势。但是,当前海口也面临海洋产业基础薄弱、科技创新动力不足、海洋领军人才短缺、创新团队建设滞后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制定扶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填补海口海洋产业发展短板。

《规定》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在海口市注册。在海口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并实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项目,其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50%、后2年30%的比例给予奖励;海口现有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按照其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被奖励单位统筹用于研发和生产再投入。

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对应上述各个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在海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其用于“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贷款,给予5年利息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涉海科研机构落户海口市。凡国家级海洋科硏机构、涉海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在海口设立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级海洋研究机构与海口市相关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联合工程中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海口市新设立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髙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海口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转化后补助。每个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转化后补助。每个项目按照注册资金中技术入股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支持海洋产业集聚发展。经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可以享受开办费补贴。对海洋产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场所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展厅、宽带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海洋产业集聚区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此外,还有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平台运营补贴。

鼓励企业和机构开展海洋产业创新创业活动和产业招商活动,经海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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