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图片管理
首页 >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海南  > 扫黑除恶进行时
维持原判,“黑老大”死刑!
2020-03-12 13:16 来源: 海南日报 编辑: 莫中圆 【字体:   打印

省高院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黑老大”死刑!

本报海口3月11日讯(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崔善红)3月11日,省高院依法对昌江黎族自治县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价值25亿余元的涉案财物已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另案处置。

据悉,2020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鸿发等82人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个合议庭,对上诉人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审理。

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始,以黄应祥为首的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1995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案件标志着以黄应祥、黄鸿发、黄鸿金、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上述经济实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多项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非法获利高达20余亿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但一审判决在量刑情节、刑期折抵、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依法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对部分上诉人的刑期进行改判,既体现了从严从重打击黑恶势力首要分子的精神,又确保了依法精准打击的法律效果。

在案件审理期间,省高院采取细致入微的防疫工作措施,为各被告人专门调拨使用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等防护设备,开庭前对全体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执勤法警、旁听人员及现场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等进行体温监测,对审判法庭、羁押室、休息室、办公区等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消毒灭菌工作,确保庭审疫情防控“零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