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一年以上。
(二)拟定居地为城市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不低于海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拟定居地为农村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应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三)本人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固定住房保障。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2.申请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附贴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合法收入证明或生活费用来源证明。
(六)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证明。
华侨委托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3.办理程序
(一)市、县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华侨的回国定居申请。市、县侨务办公室受理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二)当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注销资料、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进行审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县侨务办公室。
(三)市、县侨务办公室收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加盖市、县侨务办公室印章。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通知华侨本人领取;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发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凭申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护照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