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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4月1日起实施
2020-04-01 08:27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贸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

■明确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以及为走私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记者良子 通讯员 徐鹏飞)4月1日起,《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2020年1月6日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条例》共四十四条,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路,覆盖了“打、防、管、控”各环节。作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基础性、前置性法规,《条例》针对自贸港政策下的走私风险,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贸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明确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以及为走私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还强调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军警民联动机制。

《条例》按照既放得开、更要管得住的要求,遵循“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打防管控”反走私新格局,既彰显了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彰显了海南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树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标杆的信心、决心和意志,也体现了反走私有关职能部门立足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创新,大胆试、大胆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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