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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明确相关方面职责与技术标准
2019-11-01 07:54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明确相关方面职责与技术标准
加强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对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作用。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是明确了大数据安全的各方管理职责,其中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各方明确责任分工,共同建立起监督和管理网络。

二是明确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明确应当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且依法进行管理和维护。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销毁数据,应当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以不可逆方式销毁数据内容。

《条例》还明确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密码技术,鼓励电子签名认证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应用。通过应用电子证书,解决网上业务办理的身份验证问题,实现无纸化、在线化业务办理。

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设定了我省大数据采集和应用的红线,防范大数据应用侵害公民隐私和合法权益。《条例》同时还规定了采集数据应用的特殊处理要求,保障了采集数据合理使用的场景要求。

最后,《条例》明确由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数据生产、交易、应用、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联合奖惩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事、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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