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前置 解房屋质量维权难
2019-07-13 08:04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我省试点推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保障责任前置 解房屋质量维权难

■ 本报记者 孙慧 通讯员 杨洲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但不少购房者有这样的经历:买了新房住进去,却遭遇房子漏水、不均匀沉降、墙壁裂缝等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时还会遇到各责任方“踢足球”,导致问题悬而不决。那么,谁来为房屋质量问题买单?

7月11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发布,我省将在海口、儋州试点推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今后买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可找保险公司来赔付。

房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能否解决目前房屋质量维权中的痛点问题?相比于已经开始推广该类保险的城市,我省的试点工作有哪些创新?……《试点方案》一发布,就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7月12日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解读。

解决业主维权难、追责难等痛点问题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目前该类保险已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推广。

相对于其他省份,海南强台风多,降雨多,高温高湿的气候条件让房屋容易出现“裂漏渗”等质量通病。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难、赔偿难、追责难,广大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房屋质量变成一个民生问题。

“由建设单位进行投保,保险的受益人是房屋所有权者,今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有出现质量问题,先找保险公司维修、理赔。”省住建厅副厅长刘联伟介绍,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确保房屋质量问题有人管、及时修,有效减少因找不到保修主体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将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与房屋最终用户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让保险公司可代表房屋最终用户介入到房屋建设全过程,改变了最终用户对房屋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现状。

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公共维修基金有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主要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相对其他城市,我省还延长了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主体结构承保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及机电工程不少于15年。

买房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为了今后房屋质量问题维修,那市民在购买新房时已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两者又有何区别?

刘联伟说,公共维修基金是保障房屋的全生命周期,而房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有责任期限。此外,物权法规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三分之二”指标操作比较困难,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率比较低。

虽然该类保险的投保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来出,但最终的保险责任成本还是会算入到购房成本里。《试点方案》中也提出,该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自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用。

试点推广将研究具体操作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从行业角度看,房屋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无疑是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理之外,又增加了一道质量风险控制保障,将有效提升新建房屋质量水平,值得推广。

就目前看来,北京、上海等一些已推广该类保险的城市,市场情绪还比较冷淡,究其原因,一是目前保险公司对于承保受益、成本难以有清晰的估计,也缺乏建设行业的知识和人才,二是建筑业对投保的成本和收益影响也缺乏清晰认识。

为鼓励该类保险的推广,《试点方案》规定,保险赔偿责任期限直接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建设单位进行投保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大大减少建设资金的滞留成本,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刘联伟说,房屋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出台《试点方案》是为该类保险的推广做好引导,以此推动建设工程监管制度改革,既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管理,又能保障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及时修复,让业主和住户维权途径简单化。目前,仅是在海口、儋州试点推广,在试点工作中将继续研究出台更加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本报海口7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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