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1:03 来源: 编辑: 陈文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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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本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海南省“省管县”的体制设立。主要职能是在管辖区域(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琼中县、定安县、保亭县,以及该辖区范围内涉省农垦、中央、外省和海南省的派驻单位)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督辖区各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依法对辖区内县处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对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庭公诉。

  (四)依法对辖区内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七)负责本院刑事侦查技术工作以及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八)负责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做好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一)做好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处级检察官的考核、调配、报批工作;负责本院正科级以下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调配、任免工作。

  (十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治宣传。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单位职责,本院内设18个职能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无下属单位。18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检察处、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牌子)、刑事申诉检察处(挂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法警支队、装备技术处。本院人员编制为172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61个,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个。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254.7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254.74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5254.7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332.9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1.6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7.25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本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254.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60.6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员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4332.90万元,占82.4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1.68万元,占9.9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91万元,占1.39%;住房保障支出327.25万元,占6.2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4332.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91.5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员支出增加。

  2. 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521.68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5.39万元,比上年减少572.52万元,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发放,相应的预算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485.70万元,比上年增加485.7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在职人员养老缴费支出预算增加;其他优抚支出0.59万元。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94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72.91万元,比上年增加9.9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以后人员支出增加。

  4. 住房保障支出327.2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支出319.10万元,比上年减少1.98万元;购房补贴支出8.15万元,比上年增加1.30万元。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4208.7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549.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公积金、购房补贴;公用经费658.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91.2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6.1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因本院没有组织因公出国(境)的权限,所以目前没有具体的出国(境)计划,预算主要依据前三年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本年度工作部署测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执行上级安排的人员培训、执法办案等任务,2017年计划安排1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出国任务,预算资金6.1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0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较上年预算下降11.39%。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本院厉行节约,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管控,公务用车运行成本预计下降23.15万元。

  公务接待费5.1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7年本院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本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等。本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5254.74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收入预算5254.74万元,均为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支出预算5254.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08.74万元,占80.10%;项目支出1046万元,占19.9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级(无下属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58.7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院本级(无下属单位)共有车辆2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046万元。其中,2个检察业务类项目因涉密未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中予以列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机关服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七、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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