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预算
2017-03-23 11:03 来源: 编辑: 陈文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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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对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

  (八)负责并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九)依照规定协同区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在审判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825.77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825.77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236.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9.8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3.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5.33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825.7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63.02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类)支出的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3236.72万元,占84.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9.87万元,占5.7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53.85万元,占4.02%;住房保障(类)支出215.33万元,占5.6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162.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75.57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增加。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54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41万元,主要是案件量的增多,导致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增加。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万元,主要是2017年我院新引进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直接在网上查询当事人的车辆和财产信息(网络财产和银行财产),并直接冻结,因而大大减少了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17年预算数为149.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7.94万元,主要是新审判大楼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款。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82.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52.96万元,主要是因为上年度考虑到搬迁至新审判大楼办公,需要进行新审判大楼的信息系统建设并采购一批业务装备,而今年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基本进入完成阶段,仅需支付工程尾款,因而所需支出大幅度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17年预算数为219.8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7.39万元,主要是本单位上年度新增几名退休干警的福利待遇从该项目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3.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25万元,主要是因为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10.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0.1万元,主要是因为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是年中下达,并未列入年初预算。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15.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28万元,主要是因为工资改革增资导致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提高。

  三、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751.3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86.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和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364.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89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1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144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0.7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预计2017年公务接待的次数为8次,人数为60人。

  五、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825.77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3825.7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3825.77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3825.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51.38万元,占71.92%;项目支出1074.39万元,占28.0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64.7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3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单位无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852.7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一、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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