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预算
2017-03-23 16: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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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部门)2017年部门

  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十、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第二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部

  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参与拟定本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省的贯彻落实。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四)研究分析本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六)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

  (七)参与拟订本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组织协调本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本级

  (二)纳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7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海南省民族研究所

  2.海南省民宗委信息中心

  3.海南省基督教协会

  4.海南省道教协会

  5.海南省佛教协会

  6.海南省天主教协会

  7.海南省伊斯兰教协会

  其中:基督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佛教协会、省天主

  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并账纳入省本级集中支付核算单位,海南省民族研究所属省本级非集中支付核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十、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部

  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516.03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6516.03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20.91万元、教育支出16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3.7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56万元、农林水支出374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9.42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516.0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40.32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220.91万元,占34.08%;教育支出169.4万元,占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3.74,占3.2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56万元,占0.65%;农林水支出3740万元,占57.39%;住房保障支出129.42万元,占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民族事务

  (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977.2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42万元,主要是部门基本支出减少。

    (2) 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民族工作专项(项)2017年预算数为143.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6.67万元,主要是部门编制的一次性项目减少,项目预算资金随之递减。

  (3)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59.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3.57万元,主要是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人员经费部分(含国发办(2016)62号文调标及“五项”社保基数的提高)增加。

    (4) 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96.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12.96万元,主要是部门和下属其他民族事务一次性项目减少。

  2.宗教工作专项

  (1)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宗教工作专项(项)2017年预算数为1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3万元,主要是部门和下属宗教团体用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2) 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4.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8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3)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其他宗教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72万,主要是部门宗教团体办公经费压缩减少,用于其他宗教事务方面支出。

  3.教育支出(类)培训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2017年预算169.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7.93万元,用于民族和宗教管理方面培训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213.7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73.57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转交到省社保局,由其发放。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项)2017年预算42.56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4.58万元,主要是部门人员正常晋升、调资,人员经费增加。

  6.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社会发展(项)2017年预算374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40万元,主要用于市县扶贫资金。其中:琼中530万元,白沙530万元,保亭530万元,五指山530万元,昌江300万元,东方300万元、乐东300万元,陵水200万元,儋州200万元,万宁200万元,屯昌120万元。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129.42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0.82万元,用于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经费。

  三、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770.4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79.5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90.36万元、津贴补贴399.16万元、奖金27.9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4.75万元、绩效工资133.2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0.5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3.41万元;

  公用经费324.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8.86万元、咨询费0.98万元、手续费0.98万元、水费0.84万元、电费11.76万元、邮电费9.48万元、物业管理费7.7万元、国内差旅费25.91万元、维护维修费7.5万元、会议费34万元、培训费20.71万元、工会经费20.03万元、福利费0.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61、其他交通费61.6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0.7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55.22,主要包括:离休费13.27万元、医疗费11.33万元、奖励费1.2万元、住房公积金费128.13万元、购房补贴1.29万元。

  其他资本行支出(办公设备购置)11.7万元。

  四、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4.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压缩减少开支。我委每年出国(境)计划严格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和省直机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任务执行,主要任务是民族宗教方面培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4.3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 3.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压缩节支。

  公务接待费30.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零增长。主要用于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人员来琼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6216.03万元、专项收入30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20.91万元、教育支出16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213.7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2.56万元、农林水支出374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9.42万元。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6516.03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6516.0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6216.03万元,占95.4%;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项收入300万元,占4.6%。

  八、关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6516.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70.47万元,占27.17%;项目支出4745.56万元,占72.83%。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本级、海南省民族研究所、海南省民宗委信息中心、基督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佛教协会、省天主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35.7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其中1辆已封存)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其他一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9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590.5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宗教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宗教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预算公开表



附件:2017年预算公开(万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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