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民政厅部门预算
2017-03-22 16:03 来源: 省民政厅 编辑: 民政厅颜若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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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民政厅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十、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二)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三)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三、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六、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七、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民政厅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内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省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全省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负责研究提出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十五)检查、指导市县民政事务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

  2. 海南省离休退休军官休养所

  3. 海南省军供站

  4. 海南省慈善总会办公室

  5. 海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6. 海南省托老院

  7. 海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第二部分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详见附件)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详见附件)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详见附件)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详见附件)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详见附件)

  六、 部门收支总表(详见附件)

  七、 部门收入总表(详见附件)

  八、 部门支出总表(详见附件)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详见附件)

  十、 省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5840.3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634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949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1.88万元、教育支出1041.8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708.55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4.59万元,其他支出(主要为养老服务设施及医疗救助支出)9496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634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63.91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略有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1.88万元,占0.5%;教育(类)支出1041.873万元,占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708.56万元,占93.8%;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227.4万元,占0.9%;住房保障类支出254.59万元,占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群众团体事务(款)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11.8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47万元,主要是省慈善总会基本支出增加。

  2、教育支出(类)

  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16.8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0.48万元,主要是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完成后开展相应培训及业务培训增加;退役士兵能力提升(项)2017年预算数为5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51.78万元,主要是中央增加了相关培训资金,省级相应减少预算安排。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351.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9.0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拥军优属(项)2017年预算数为1116.9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5.6万元,主要是将去年省直单位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项目整合至2017年的抚恤项目;老龄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为50.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2.97万元;主要是省托老院经费减少。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17年预算数为1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2.74万元,主要是地名普查业务量减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2017年预算数为22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01.05万元,主要是新增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部队供应(项)2017年预算数为7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6.7万元,主要是省军供站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减少,相对应的支出也减少;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192.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21.28万元,主要是项目整合将去年单列的民政管理范围标准化建设、民政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经费、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养老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工作津贴及运转经费、双拥工作和伤残抚恤管理、基层干部能力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村务和社区管理、退役安置服务管理等项目归并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目所致。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76.4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55.83万元,主要是行政单位退休干部工资移交省社保局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10.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0.83万元,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工资移交省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72.79万元,主要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35万元,主要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7年预算数为1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万元,主要是上年实际支出缺口24万元,在2017年补编报预算;伤残抚恤(项)2017年预算数为61.5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6.52万元,主要是用于省直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2014至2016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594.8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34.29万元,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2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7.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29万元,主要是发放遗属生活补助。

  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2017年预算数为18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40.9万元,主要是中央补助资金增加,相应减少省级配套资金预算;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17年预算数为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万元,主要是省离休退休军官休养所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减少,相应减少其业务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7年预算数为1470.7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125.28万元,主要是中央补助资金增加形成结余,为消化结余,相应减少预算安排。

  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7年预算数为307.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4.53万元,主要是享受孤儿养育补助的人数减少;老年福利(项)2017年预算数为922.2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5.72万元,主要是享受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人数增加;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7年预算数为135.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47万元;主要是省慈善总会新增聘用人员工资。

  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8444.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823.43万元,主要是按规定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人数增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3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293.2万元,主要是上年救灾应急设备购置为一次性项目,2017年不再安排所致。

  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000万元,主要是中央补助资金增加,城乡低保人数加强规范管理后减少,相应减少资金安排。

  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957.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5.39万元,主要是救助流浪乞讨人数减少。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470万元,主要是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功能分类,该项目去年支出功能科目列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今年列入最低生活保障项导致的预算差异。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0.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25万元,主要是提取基数变化;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41.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61万元,主要是提取基数变化;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44.74万元,主要是按比例提取公务员医疗补助。

  5、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50.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25万元,主要是按规定比例提取;购房补贴(项)2017年预算数为3.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92万元,主要是增加了符合条件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数。

  三、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4804.9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131.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公用经费673.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5.8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39.14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一、省民政厅本级2017年预算20万元,拟安排出国(境)团组2次,出国(境)7人,具体团组和任务待民政部和省外事办安排。

  二、省慈善总会2017年因公出国(境)预算19.14万元,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7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1、美国、加拿大团组:目的地:美国、加拿大,人数为3人,天数为12天,主要任务为走访考察学习相关慈善机构;2、台湾团组:目的地为台湾,人数为4人,天数为5天,主要任务为走访学习相关慈善机构。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0.25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较上年预算下降2.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厅制定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支出。

  公务接待费46.46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5.5%。下降的主要原因主要结合近年的接待工作情况,压缩接待计划任务。

  五、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949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77万元,主要是省本级筹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减少,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调整到一般预算安排。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海南省民政厅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的科目只有一类,其他支出(类)计9496万元,占1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49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151万元,主要是项目之间调整,将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调整到一般预算安排;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0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74万元,主要是2017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民政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它支出。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支总预算38840.3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收入预算38840.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26024.78万元,占67%;政府性基金收入9496万元,占24.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319.52万元,占0.9%;收回存量资金3000万元,占7.8%。

  八、关于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支出预算3884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04.98万元,占12.4%;项目支出34035.32万元,占87.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南省民政厅(部门)本级、省救助管理站、省离休退休军官休养所、省军供站、省慈善总会办公室、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托老院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73.2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民政厅(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57.0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8.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82.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06.1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民政厅(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6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5辆、其他用车20辆(主要是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目前直属事业单位尚未进行车改)。我单位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南省民政厅(部门)2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4539.2万元、政府性基金949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项):指省慈善总会用于群众团体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四、教育支出(类)进修与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用于省民政厅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退役士兵能力提升(项)是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支出,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培训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省民政厅(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拥军优属(项):指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部队供应(项):指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伤残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指用于伤残义务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是指省民政厅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老年福利(项):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指其他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事业单位医疗(项):是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项):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附件:2017年海南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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