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2017-03-20 16: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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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1、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按照法律规定和《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决定》(市人民检察院[1996]第20号),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7、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对本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9、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11、做好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工作。

  12、负责其它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此表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故显示为空表)

  第三部分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44.62万元。其中,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144.62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87.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7.6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6.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4.81万元、其它支出8万元。

  二、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144.6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0.22万元,增长3.6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587.69万元,占82.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7.69万元,占8.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6.43万元,占3.70%;住房保障支出154.81万元,占4.92%;其它支出8万元,占0.2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数为2587.6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28.2万元,增长39.16%,主要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检察业务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77.69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此项目为2017年新增项目。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7.43万元,比上年减少2.35万元,下降7.89%。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89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医疗补助经费。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54.8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3万元,下降1.36%。主要是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万元。主要是其他一些支出经费。

  三、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158.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5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公用经费302.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

  四、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1.7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6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6万元。增长主要原因是2017年计划有1人出国考察;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7.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7.72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6.28万元,下降11.63%;

  公务接待费28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6.4万元,增长29.63%。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前来考察交流的接待人数增加。

  五、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它支出。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144.62万元。

  七、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3144.6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3144.62万元,占100%。

  八、关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3144.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58.62万元,占68.64%;项目支出986万元,占31.3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02.3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执法执勤用车17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87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预算公开.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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