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琼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2 11:03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潘雪茹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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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琼山区人民法院主要职能为审判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

  为法院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494.97万元。其中,收入总计3494.9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3494.97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3494.9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916.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31.5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0.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6.33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494.9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00万元,主要是增加云龙法庭信息化建设以及审判大楼外墙及电梯工程合计400多万,另外案件量增加,相关费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2916.14万元,占83.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231.55万元,占6.6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0.95万元,占4.89%;住房保障支出(类)176.33万元,占5.0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773.84万元,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99.9万元,用于我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今年增长主要因为案件量的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8万元,用于我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17年预算数253.69万元,用于审判用房及审判法庭装备的维修维护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70.71万元,用于与审判相关其他业务活动的支出;

  6.社保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12.63万元,用于养老保险等费用支付,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列入缴交范围;

  7.社保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优抚(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8.92万元,用于优抚人员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17年预算安排170.95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保险费用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工资后增加的保险费用;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安排176.33万元。

  三、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352.6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024.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公用经费328.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邮、培训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四、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比去年减少6万,未安排出国;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5万元),比上年减少69.55;

  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

  五、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琼山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494.97万元。

  七、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3494.9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经费拨款收入3494.97万元,占100%。

  八、关于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3494.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52.67万元,占67.32%;项目支出1142.3万元,占32.6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琼山区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28.6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琼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52.9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7.6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1.6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53.6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琼山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车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琼山区人民法院9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142.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业务人员方面的培训费、法律文书邮寄费、办公楼水电费等办案业务相关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更新相关的支出。

  十七、社保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社保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优抚(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用于抚恤相关的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琼山法院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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