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琼海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1 11:03 来源: 编辑: 胡玉迎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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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琼海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琼海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在职权范围内审判由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和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等。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琼海市人民法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审监庭、审务办、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执行局和行政庭、法警队、中原法庭、塔洋法庭、泮水法庭。

  第二部分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304.85万元。其中,收入总计4304.8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304.8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4304.85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07.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6.1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4.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6.37万元。

  二、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304.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37.53万元,主要是因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工资津贴补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307.57万元,占5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6.12万元,占38.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4.79万元,占4.3%;住房保障支出146.37万元,占3.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534.5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93.22万元,主要是办案数量逐年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3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6.4万元,主要是历年中央专款结余结转至本年。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37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96.4万元,主要是设备更新资金增加、两庭维护成本增加。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1663.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86.46万元,主要是主要是人员增加和司法改革增加工资补贴。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48万元。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4.7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72万元,主要是司法改革增加工资补贴。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17年预算数为146.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了9.35万元,主要是编制预算前人员变动较大。

  三、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531.8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226.1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305.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费91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0.66%。

  公务接待费1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2017年政府性资金预算。

  六、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琼海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304.85万元。

  七、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4304.85万元,经费拨款收入4304.85万元,占100%。

  八、关于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琼海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4304.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31.85万元,占82.04%;项目支出773万元,占17.9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琼海市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05.7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琼海市人民法院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琼海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29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一般公务用车5辆,特殊用车3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琼海市人民法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经费拨款62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开展日常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工伤及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业务人员方面的培训费、法律文书邮寄费、办公楼水电费等与办案业务相关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死刑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琼海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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