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3 16:03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 赵秋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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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 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履行国家法律赋予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职能。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县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承办上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下属预算单位,目前设立政工室、办公室、监察科、审务办、立案庭(含交通费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和金江人民法庭共11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33.11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933.11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51.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6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8.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2.68万元。

  二、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33.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19.79万元,主要是法官工资改革后导致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402.79万元,新增一次性项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导致项目支出增加117万。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1651.23万元,占85.4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100.67万元,占5.2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8.53万元,占4.06%;住房保障(类)支出102.68万元,占5.3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024.2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11.62万元,主要是法官工资改革,导致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和相应公用经费增加。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218.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0.64万元,主要是部分办案开支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5.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70万元,主要是部分办案差旅费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03.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6.34万元,主要是审判楼及办案装备老化,两庭及装备更新维护比上年增加;随着案件量增长,其他综合事务也比上年有所增加。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9.3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5.96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从2016年9月起由地方社保机构发放,2017年仅编制离休人员经费。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91.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1.35万元,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从2016年9月开始启动,2016年初未编制相关预算。

  7.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2.4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29万元,主要是2017年工资福利增加,导致提取的单位医疗保险有所增加。

  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56.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6.12万元,主要是2016年初未编制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

  9.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02.6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37万元,主要是2017年工资福利增加,导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有所增加。

  三、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306.1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123.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医疗费、奖励金和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183.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办公设备购置。

  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9.1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4.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4.8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4.3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本院2017年预计发生50批次接待,人数约300人,主要用于因公产生的接待费用。

  五、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六、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933.11万元。

  七、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1933.11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1933.11万元,占100%.

  八、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1933.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6.11万元,占67.57%;项目支出627.00万元,占32.43%.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3.0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8.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8.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550.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单位医疗保险。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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